(2016)浙0127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358号原告:姜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姜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崇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