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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蒋军与刘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军,刘海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财保18号申请人蒋军,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代理人王东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申请人刘海洋,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申请人蒋军与被申请人刘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蒋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刘海洋驾驶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王东华自愿以其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为申请人蒋军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海洋驾驶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蒋军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立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