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波与被告李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波,李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44号原告:李洪波,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被告:李爽,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波与被告李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波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爽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波撤回对被告李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洪波负担。审判员 武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