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睢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睢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刘某。被告田某。原告刘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根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