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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娟与被告胡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娟,胡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99号原告张明娟被告胡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娟与被告胡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娟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娟撤回对被告胡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明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雪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权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