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希与张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591号原告:张某甲,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张某乙,女,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