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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希与张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591号原告:张某甲,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张某乙,女,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