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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桐乡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旗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旗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236-1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被执行人潘旗元。申请执行人桐乡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旗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12178.50元。本案已执行7913.22元,未执行4265.28元。另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23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