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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36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柯军英与朱育、程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军英,朱育,程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660-2号申请执行人:柯军英。被执行人:朱育。被执行人:程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14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育、程鸿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43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18日依法作出(2015)台黄执民字第366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朱育、程鸿共同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御景华庭5幢1单元701室房屋[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证号:黄岩国用(2011)第016008**号]。现因执行需要,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育、程鸿共同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御景华庭5幢1单元701室房屋[含室内装修等,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证号:黄岩国用(2011)第01600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柯澄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