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罪犯童防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35号罪犯童防震,男,汉族,1976年9月5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2002)蚌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防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1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5月30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六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于2010年08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童防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童防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童防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防震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