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熊碧波、吴建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熊碧波,吴建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7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杨志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文强、符健,分别系律师、律师助理。被告:熊碧波,男,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珙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19。被告:吴建慧,女,汉族,户籍住址广西浦北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64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熊碧波、吴建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33元,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以上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未履行其法定的诉讼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依据上述规定,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健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