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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3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花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368-1号申请执行人花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花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县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县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县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裴新宙审 判 员  武 江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