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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特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特00041号申请人:刘圣杰,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周文治,无固定职业。申请人:王后全,无固定职业。申请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和济街181号1幢16-1。代表人:石利军,该支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龙,该支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圣杰和申请人王后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陈高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圣杰和申请人王后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各方确认申请人张学伟的损失:医疗费85174.50元、伙食补助费1140元、误工费216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5650元、残疾赔偿金4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850元,合计165514.5元;二、申请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刘圣杰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1600元、护理费5650元、残疾赔偿金4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8455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齐圣杰医疗费69396.13、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合计70536.13元;以上两项合计155086.13元,扣除申请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还须支付申请人刘圣杰145086.13元,该款于2016年2月21日前履行完毕;三、申请人王后全赔偿申请人刘圣杰非医保部分医疗费5778.37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2850元,合计10428.37元,扣除申请人王后全为申请人刘圣杰垫付的医疗费870元及现金22000元,申请人刘圣杰尚须返还申请人王后全12441.63元,该款于2016年2月21日前履行完毕.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高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勤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