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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8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200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崔杏彬。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