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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23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苏建辉与廖正根、廖子全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辉,廖正根,廖子全,浏阳市太平桥上元冲花炮厂,长沙市望城区东城镇望联新意超市,长沙市望城区供销社烟花爆竹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2362-1号原告苏建辉。委托代理人方雷,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正根。被告廖子全。被告浏阳市太平桥上元冲花炮厂,住所地浏阳市太平桥镇宏源村。执行事务合伙人廖佳丽。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小兵,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东城镇望联新意超市(个体户),住所地,经营者缪新强。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供销社烟花爆竹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周铜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鹊舞,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贺志伟,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辉与被告廖正根、廖子全、浏阳市太平桥上元冲花炮厂、长沙市望城区东城镇望联新意超市、长沙市望城区供销社烟花爆竹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建辉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浏阳市太平桥上元冲花炮厂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苏建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浏阳市太平桥上元冲花炮厂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易世凯审 判 员  孙莉萍人民陪审员  黄自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玲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