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行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辽宁省宁海实业总公司抚顺正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抚顺市人民政府请求确认中标通知书及附件违法并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省宁海实业总公司抚顺正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抚顺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中行初字第00126号原告辽宁省宁海实业总公司抚顺正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七道街。法定代表人于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抚顺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21号。法定代表人葛海鹰,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李亮,该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婷玉,该政府工作人员。原告辽宁省宁海实业总公司抚顺正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请求确认被告抚顺市人民政府中标通知书及附件违法并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省宁海实业总公司抚顺正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返原告25元。审 判 长 王 昱代理审判员 兰 波代理审判员 柳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学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