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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春英与龙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英,龙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英,现住龙井市。被执行人龙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龙井市。法定代表人金春,该中心主任。申请执行人李春英与被执行人龙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春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部履行了(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敬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