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汪文荣与巫和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文荣,巫和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汪文荣,男,194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被执行人巫和玉,男,194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汪文荣与被执行人巫和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汪文荣因被执行人巫和玉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9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巫和玉银行存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静书记员 马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