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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杨继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288号罪犯杨继伟,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醴法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继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4)株中法刑执10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继伟裁定减刑二年。现本院发现该裁定认定罪犯杨继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没有错误,但裁定减刑幅度不当。罪犯杨继伟在2011年4月30日以后仍有犯罪行为发生,且其在服刑期间无立功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对其减刑幅度应不超过一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株中法刑执1014号刑事裁定;二、对罪犯杨继伟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