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248号原告周某某,女,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孟某某,男,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洪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