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曾易洪与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易洪,刘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261号原告曾易洪,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建国,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易洪诉被告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易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易洪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易洪撤回对被告刘建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9元,由原告曾易洪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