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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曾易洪与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易洪,刘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261号原告曾易洪,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建国,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易洪诉被告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易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易洪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易洪撤回对被告刘建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9元,由原告曾易洪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