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华隆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若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区华隆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财保38号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华隆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路511号。负责人:王建华。被申请人:吴若男,女,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翠微新村41幢108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9109265245。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华隆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吴若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若男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翠微新村41幢108室(所有权证号:811586)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若男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翠微新村41幢108室(所有权证号:811586)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管纪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蒋 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