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白燕起与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燕起,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白燕起,曾用名白彦起。被告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新区昌盛路西段吕桥村。法定代表人吕占生,该公司经理。原告白燕起诉被告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燕起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燕起诉称,原告为被告供货纸品,2014年9月13日,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但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货款107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告白燕起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107000元的事实;2、河南毅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信息、供货单各一份、证明二份,证明因河南宏伟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因此将其公司的纸品抵账给原告,原告将该纸品中的一批转卖给被告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河南宏伟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现变更为河南毅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实。对原告白燕起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关联性,故对此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综合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河南宏伟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白燕起借款50万元,后河南宏伟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公司的纸品分数批抵给原告。2014年7月4日,原告白燕起收到河南宏伟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纸品一批,后,原告白燕起将该批纸品转卖给被告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价款共计107000元,被告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未支付价款,但于2014年9月1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共欠白彦起原纸款共计壹拾万零柒仟元正〈¥107000.00元〉。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加盖印章),2014.9.13,吕占生,2014.9.13”。另查明,被告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吕占生。至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未向原告白燕起归还该货款。本案开庭审理时,河南宏伟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已变更为河南毅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购买原告的纸品,价款共计107000元,原告白彦起将纸品的所有权转移给被告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被告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应当依照约定支付原告价款,但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未支付价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因被告欠原告货款而给原告白燕起出具欠条的日期为2014年9月13日,故被告应当自2014年9月14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所诉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白燕起货款107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4年9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被告许昌迎新纸品有限公司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明宇审 判 员 周雪平人民陪审员 杨 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世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