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和平与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黄亚保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28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和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卢列,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宙,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一):黄亚保,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黄坡镇大岸村***号。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二):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中山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海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刘和平因与被上诉人黄亚保、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和平以其本人愿意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和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和平的上述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和平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6元减半收取为9628元,由上诉人刘和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革花审 判 员 张朝晖代理审判员 汤 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静雯陈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