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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0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张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0135号原告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竹。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2172.5元,由原告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