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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垦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凌寿平与陈现琼、吴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寿平,陈现琼,吴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凌寿平,男,汉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第二师二十四团。被告陈现琼,女,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第二师二十六团十五连职工,住。被告吴纲,男,汉族,1972年1月27日出生,第二师二十六团十六连连长,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寿平与被告陈现琼、吴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凌寿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49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凌寿平负担。审判员  习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