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刑更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平伟峰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刑更31号罪犯平伟峰,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市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2007年12月26日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平伟峰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2日以(2008)晋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以(2012)晋刑执字第16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根据罪犯平伟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平伟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课、文化课、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取得较好成绩;坚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嘉奖一次、表扬十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平伟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平伟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34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向东审 判 员 宋丽蓉代理审判员 郭瑞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