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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叶良才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81号罪犯叶良才,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2日作出(2001)眉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良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一万元。被告人上诉。2001年12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川刑终字第1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1年12月1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4年4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川刑执字第33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4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2006年12月5日,本院以(2006)自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9年5月20日,本院以(2009)自刑执字第5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1年9月2日,本院以(2011)自刑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8月6日,本院以(2013)自刑执字第27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9月2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叶良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叶良才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良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罪行严重,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良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2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