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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季广海与戴启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广海,戴启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428号申请执行人季广海,市民。被执行人戴启安,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城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戴启安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合法收入153300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青松执行员  韩建伟执行员  周兴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