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稷民一初字第2015-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稷山县宝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周口市惠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稷山县宝顺物流有限公司,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周口市惠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稷民一初字第2015-399号原告稷山县宝顺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稷山县城108国道路南。法定代表人李春正,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稷山县城108国道路南两红市场门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所在地,稷山县稷峰西街。负责人史彬,系经理。被告周口市惠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东环路东方家俱城6号。法定代表人康换云,系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69号。负责人王向阳,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稷山县宝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周口市惠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周口市惠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稷山县宝顺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周口市惠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稷山县宝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周口市惠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苟凌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