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法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秦政与杨长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政,杨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法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秦政,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杨长富,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政与被执行人杨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政书面提出撤回此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作出的(2015)绥北宝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彦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林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