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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法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秦政与杨长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政,杨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法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秦政,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杨长富,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政与被执行人杨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政书面提出撤回此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作出的(2015)绥北宝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彦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林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