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宝田与孙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田,孙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992号原告赵宝田,男,成年,汉族,住博兴县陈户镇。被告孙立强,男,成年,汉族,住博兴县纯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宝田与被告孙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宝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宝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赵宝田负担。审判员 张玉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