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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宝田与孙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田,孙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992号原告赵宝田,男,成年,汉族,住博兴县陈户镇。被告孙立强,男,成年,汉族,住博兴县纯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宝田与被告孙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宝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宝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赵宝田负担。审判员  张玉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