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第7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7324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洪军,山东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某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军、被告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儿子张某乙。2014年被告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5年10月15日被送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吴某辩称,我可以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但我现在服刑,对孩子方面我要求有知情权,孩子探视,原告不得阻拦。我们婚后包了25.3亩土地,就是地值100万我也不要,只要求原告给付生活费5万元。如果原告不同意给付,我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2004年12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双方生育儿子张某乙。2014年被告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5年10月15日,被告被送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原告认为被告被判刑,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罪犯入监通知书等证据收集在卷相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子,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被告被判刑入狱,给双方的夫妻感情造成了影响,但原告应珍惜双方已有的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夫妻和好的机会,以促进被告在狱中积极改造,改过自新,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