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风琴申请执行段继亮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琴,段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王风琴,女,生于1970年7月15日,汉族,灵石县翠峰镇北王中村村民。被执行人段继亮,男,生于1965年1月14日,汉族,灵石县翠峰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王风琴申请执行段继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段继亮下落不明,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4)灵商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森审判员 杨福太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建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