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许海峰与洪梓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峰,洪梓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499号原告:许海峰。委托代理人:周依灵,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梓翔。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峰与被告洪梓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