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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许海峰与洪梓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峰,洪梓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499号原告:许海峰。委托代理人:周依灵,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梓翔。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峰与被告洪梓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