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向峰与崔占明、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向峰,崔占明,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向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占明。委托代理人:崔世雨,陵县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世雨,陵县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向峰与被上诉人崔占明、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向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向峰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向峰撤回上诉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5058元,减半收取计款2529元,由上诉人王向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仁军审 判 员 王树强代理审判员 马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