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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渝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1刑初2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渝,女,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凤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渝为了以贩养吸,从他人处购得冰毒和麻古,先后通过手机联系的方式在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190号1幢1单元楼下、岳阳镇北大街柚花香商务宾馆外、岳阳镇西大街322号“美的饮水机”门市外等地多次将共4.56克冰毒和少量麻古贩卖给陈X、荣XX、谭XX等人吸食,从中非法牟利。2015年9月22日,刘渝在岳阳镇北大街190号1幢1单元楼下将0.96克冰毒贩卖给陈X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当日,公安机关在岳阳镇北大街190号1幢1单元201号刘渝租住房内查获刘渝用于贩卖和吸食的冰毒33克、麻古2.09克及毒资5770元。经鉴定,被查获的冰毒33克含甲基苯丙胺,被查获的2.09克麻古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刘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渝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理化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主信息及通话详单、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尿液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毒品移交清单、人口信息、证人谭X、陈X、蒋XX、荣XX、谭XX的证言、被告人刘渝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渝贩卖甲基苯丙胺39.6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刘渝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刘渝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七百七十元予以追缴;三、对涉案OPPO手机一部、iphone4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明  华审 判 员 荣  明  海人民陪审员 陈  善  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棹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