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小雨与被告济源市金泉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雨,济源市金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311号原告朱小雨,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济源市金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丽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雨与被告济源市金泉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保全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