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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青岛福安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顺风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福安兴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正顺风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商初字第406号原告:青岛福安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本福,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正顺风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玛丽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青岛福安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顺风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正顺风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福安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正顺风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64元,减半收取69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福安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尚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