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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冯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八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02刑初3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邬柱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被告人冯某平时将其所有的一支自制枪支保管在其家中即北海市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驿马村228号。2015年1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携带上述自制枪支到北海市艺术学校后树林鱼塘旁边打鸟。11时许,打鸟结束后的被告人冯某途经北海市上海路多彩汽车修理厂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冯某所开的电动车坐垫下缴获上述自制枪支。经鉴定,被告人冯某非法持有的自制枪支机构较完整,具各枪支的基本构造和功能,可击发直径为6.8mm射钉弹,并能发射弹丸,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经射击实验测试,所发射弹丸的枪田比动能为42.77焦耳/平方厘米,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归案后,被告人冯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枪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是不符合配各、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冯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冯某有悔罪表现,决心悔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冯某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菊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