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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李文诚、张丽婷、张雨星、谭晶、张洁、吴佳慧、史昕桐、沙梦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文诚,张丽婷,张雨星,谭晶,张洁,吴佳慧,史昕桐,沙梦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商初字第400号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西夏万达广场C区7号公寓楼1605室。法定代表人陈伟。被告李文诚,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张丽婷,女,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平罗县城关镇。被告张雨星,女,1993年8月21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被告谭晶,女,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张洁,女,199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平罗县城关镇。被告吴佳慧,女,1994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史昕桐,女,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沙梦璇,女,1994年9月2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诚、张丽婷、张雨星、谭晶、张洁、吴佳慧、史昕桐、沙梦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诚、张丽婷、张雨星、谭晶、张洁、吴佳慧、史昕桐、沙梦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诚、张丽婷、张雨星、谭晶、张洁、吴佳慧、史昕桐、沙梦璇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文诚、张丽婷、张雨星、谭晶、张洁、吴佳慧、史昕桐、沙梦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实收96元)由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建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