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4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铜山县天罡星桃木制品厂与浙江三门益榕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天罡星桃木制品厂,浙江三门益榕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4652号原告铜山县天罡星桃木制品厂,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同昌东路4号。业主宗大来。委托代理人马服啸,徐州市铜山区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三门益榕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健康路453号滨江花园7幢404室。法定代表人严伟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盛,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天罡星桃木制品厂与被告浙江三门益榕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