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靖江市诚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商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诚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明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67号原告靖江市诚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12号。法定代表人徐壮海,总经理。被告商明珠。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诚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明珠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诚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