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45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李尔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李尔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451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6395962-2,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90-1号至90-7号。代表人:潘小华,行长。被执行人:李尔新,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特字第17号民事裁定,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李尔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李尔新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188号三江.鸣翠蓝湾江岚阁19-××号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3)第0048**号】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551701元,司法建议价为1241361元【详见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浙众诚所评(2015)字第103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本院于2016年1月6日10时至2016年1月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拍卖该财产。案外人潘徐丽(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1300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尔新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188号三江.鸣翠蓝湾江岚阁19-××号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3)第0048**号】归买受人潘徐丽所有。二、买受人潘徐丽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健椿审判员 李中林审判员 洪勤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