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4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833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袁长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惠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