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26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曹彦淳与赵光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彦淳,赵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684-1号申请执行人曹彦淳,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光华,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彦淳与被执行人赵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3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光华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曹彦淳返还房屋占有使用费21978.4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41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33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赵光华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245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光华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