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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应定跃与孙燕君、周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定跃,孙燕君,周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158号申请执行人应定跃。被执行人孙燕君。被执行人周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舟定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可作如下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孙燕君名下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沧海新村35幢三单元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艳审判员顾纪章审判员  孙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