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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邹勤与李行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勤,李行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563号原告:邹勤,女,汉族,住三台县。被告:李行勇,男,住四川省石渠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勤与被告李行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邹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邹勤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勤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由原告邹勤负担。审判员 李 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