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5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4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宋菊林,招远市张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利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韶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