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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占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静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