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梁丽琴、周木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丽琴,周木水,周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699号申请执行人梁丽琴,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周木水,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周凯华,男,1980年6月7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梁丽琴申请周木水、周凯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木水、周凯华应支付申请人梁丽琴案款2196635.0元,承担执行费24366.35元。现因被执行人周木水;周凯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6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健 来源:百度搜索“”